如果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補償怎麼算?
簽訂勞動合同是當今社會大多數國民都有經歷,而在勞動合同到期之際,企業與員工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也是很常見的情況。如做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決定的爲企業一方,那麼企業需對該員工進行補償。下面小編將針對如果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補償怎麼算這一問題給出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就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從上面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以外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具體說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可以包括: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續約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職位、福利待遇等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不願續訂的等。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爲兩種情況:
①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②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3、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爲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爲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爲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爲準。
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終止》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法律條文可知,企業如主動不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在降低員工待遇的前提下發生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企業需給予該員工一定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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