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一、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勞動合同中一方違約,要按合同約定的數額來賠,例如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一般要賠償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等,具體多少看合同約定。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是《勞動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只在兩種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可以約定勞動者擔違約金的情形
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一種是有競業限制要求的。
如果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當然,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當事人因過錯而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稱爲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出於對弱勢方勞動者的保護,一般對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規定了較多的條款和較重的違約責任,而對勞動者一方承擔的違約責任規定較輕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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