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辭退的規定是什麼?
一、競業限制辭退的規定是什麼?
競業限制辭退的規定是予以辭退之後,不需要再履行禁業限制。對此,許多企業爲了更好的與商業對手搞竟爭,紛紛使用起了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在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限制並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
二、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區別
1、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不能約定解除;而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企業違反競業協議承諾未支付補償,勞動者經催告後仍不付補償,此時勞動者可以行使對競業限制協議的合同解除權,免除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單位提前1個月通知可以放棄競業限制。
2、競業禁止針對的是公司董事、進階管理人員;而競業限制針對的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包括董事、進階管理人員。
3、競業禁止針對的是在職人員;而競業限制針對的是離職人員。
4、競業禁止針對的在職人員只要未離職,就一直適用;而競業限制針對員工的限制爲離職2年以內。
5、單位對競業禁止人員不需要支付補償;而單位對競業限制人員在離職後必須補償,而不是在職期間支付保密費。
6、競業禁止的生效是依據法律(只要成爲公司董事、進階管理人員);而競業限制以單位支付補償金爲生效條件,補償金不明的,雙方可協商,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補償金。
三、違反競業限制的後果
1、違反競業禁止,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的規定,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
3、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及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很多的敬業限制的體系,在一些單位當中都是被試用的,很多一些勞動者他們確實是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已經接受到這種條款的約束,所以一旦發生一些違約,都需要承擔起相應的違約的責任,一般情況下都是賠償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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