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合同到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勞動法合同到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勞動合同期滿你可以不與其繼續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辭職,因爲你們之間的合同到期,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爲此,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試用期員工提前3日通知(正式員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即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又細分爲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爲: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首先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不簽訂勞動合同是沒有勞動補償金的。其次,員工如果選擇不進行簽署合同的話,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進行通知。如果員工未向用人單位提出,造成一定的損失的話,用人單位可以向員工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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