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勞動關係包括哪些因素?
勞動關係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勞動關係雙方的權益是受到法律保障的。但實踐中會有一些用人單位並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導致了勞動者在維權時因無法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而進退兩難。那標準勞動關係包括哪些因素?怎樣證明兩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標準勞動關係包括哪些因素?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呢?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爲”、“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爲”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二、如何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
注意收集以下證據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爲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僱員和僱主勞動關係的認定有三個方面的標準,僱主與僱員雙方都應符合勞動關係主體的標準,僱員爲僱主提供勞動服務獲得報酬,滿足這些標準情況下,雙方的勞動關係得以確定。實踐中因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僱員利益受損的事例較多,所以僱員在工作過程中應積極保留相關證據以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
標準的勞動關係包括了勞動主體、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這三個部分,只要雙方存在以上因素,就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了。因此勞動者在維權時可以根據以上三個因素來收集證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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