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勞動關係可否轉讓?
一、根據相關規定勞動關係可否轉讓?
勞動關係是可以轉讓的,轉讓勞動合同實質是變更勞動合同主體,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才行。爲了避免勞動者權益受損,原則上是不允許轉讓勞動合同的,但可以變通轉讓勞動合同。變通的方式具體如下:
1、勞動者辭職後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後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
3、三方協商轉讓勞動合同,由第三方繼承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下的權利和義務。
二、勞動關係轉讓需要注意什麼
1、要保留員工關係轉移原因的證據,以證明企業的行爲確因客觀情況,而非主觀惡意,以便在發生法律訴訟時,不至於太過被動。
2、要與員工進行充分的協商。關於協商,需要注意三點。
(1)在確定轉移員工的名單後,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採取召開全體會議,也可以召開部門內會議,由部門負責人對涉及的人員進行小範圍開會。無論哪種會議方式,企業在此期間均應注意保留證據。比如,在召開會議時,要求所有涉及員工簽到。在會議中,企業應坦誠地告知勞動者企業的客觀情況,如業務轉移、部門取消等等,並且將這些宣講內容寫入會議紀要。同時,對於工齡等敏感問題不要回避,最好在會議上向員工明示,到新單位後工齡累計計算,如果不同意轉移的,則按照法律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企業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避免不同工齡的員工在比較經濟補償金時產生心理不平衡的現象。
(2)爲了使員工勞動關係順利轉移,除了本企業內部的宣傳外,接收企業友好的態度和優良的福利待遇也會成爲促成員工關係轉移的另一個關鍵因素。
(3)對於個別不配合的員工,企業除了大會上的宣講外,再提供單獨溝通的機會,並且保留與其協商的證據。
除了上述保留員工關係轉移原因的證據和與員工進行充分協商外,還要及時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員工關係轉移不要無限期地協商,以免擴大企業的損失,產生更多的變數。在與員工經過幾次協商後,個別員工仍然不同意轉移的,企業應及時與員工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
職員在入職之後,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若是單位想要轉讓勞動關係,是一定需要在轉讓之前就先與職員協商的,若是擅自就轉讓的,那麼轉讓時簽署的合同自始無效,若是單位強迫職員必須轉讓的,那麼該被強迫的職員可以起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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