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職員工試用期規定是怎樣的?
對於試用期,想必大家並不陌生。用人單位爲了更加了解員工的工作能力,在錄用員工之後,會給予一定期限的試用期,試用期間如果員工表現良好,符合公司的預期,公司就會給予轉正。那麼我國法律新入職員工試用期規定是怎樣的?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新入職員工試用期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用人單位能否隨意解除勞動關係?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纔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總結:還在試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認爲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條件之一纔可以。
勞動法規定了新員工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否則的話就會涉嫌違法,勞動者可以投訴用人單位。試用期間,勞動者如果表現不佳,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可以勝任工作,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合同的,會涉及違反勞動法,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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