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2021社保補繳轉移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社保的繳納,是爲了減輕行政機關的財政壓力,同時也是爲了使得公民在離開就職單位之後,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來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在現實生活中,職員跳槽的現象是比較常見的,此時需要按照山東2018社保補繳轉移辦法的規定,進行轉移。
山東2018社保補繳轉移辦法
各區縣、高新區、文昌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統一和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29號)和《關於貫徹魯人社發[2015]29號檔案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參保單位和職工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 按照歷年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滯納金。其中,欠費單位履行緩繳協議期間,補繳已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的欠費,不繳納滯納金;應保未保、中斷繳費等新增補繳的,繳納滯納金。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後追補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二、職工無法提供補繳期間的歷年工資收入或歷年工資收入低於社會平均工資60%的,補繳2007年底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全市歷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補繳2007年底以後的,以全省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
三、以個人身份補繳且沒有實際繳費年限的,補繳的終止時間爲2011年6月,根據補繳的年限,依次向前推出補繳的起始時間;以個人身份補繳且 2011年6月底前有實際繳費年限的,補繳的起止時間以不重複爲原則,以2011年6月底向前推,根據補繳的年限確定其補繳的時間段。
四、參保單位原招用的計劃內臨時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轉招爲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轉招以前按規定計算爲連續工齡的年限,尚未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時仍執行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原臨時性用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勞社函[2006]121號)的規定。
五、參保單位爲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應補繳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四項社會保險費。其中,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一致。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執行人社部門已公佈的歷年繳費比例;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執行5%。
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自繳費之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六、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由單位據實填寫《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附件3),附在單位工作期間起止月份和歷年1個月份原始工資發放表或勞動合同、本人檔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由市或區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分)處覈定。以個人身份補繳的,由本人據實填寫《個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附件4),並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其中,曾在單位工作過的還須提供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本人檔案、用工臺賬、工資臺賬等工作經歷的原始資料原件和複印件;個體工商戶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和複印件。在區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分)處補繳的,由區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分)處報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審覈備案;已在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參保且需要補繳的,由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審覈備案。
七、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體的經辦流程,確保此項工作有序開展。
只在山東省境內纔會發生司法效力,對於其他的地區,需要根據當地制定的相關法律的規定,使得職員的權益得到保障。制定此項法律的目的,是由於在社會上,廣泛存在着公民忘記繳納社保單行爲。
-
16歲以下的童工能幹嗎
一、16歲以下的童工能幹嗎不能,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收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對招用童工,我國《勞動法》第94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二、...
-
我國的私企會存檔勞動合同嗎?
一、我國的私企會存檔勞動合同嗎?檔案是指人們在各項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各種形式的具有儲存價值的原始記錄。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會記錄進檔案。當事人所說的檔案,通常是指個人檔案,是由單位保管的,跟隨個人的工作,因此勞動合同作爲個人重要檔案,包括個人工作簡歷等...
-
結業生勞動合同可以拿結業證簽訂嗎?
一、結業生勞動合同可以拿結業證簽訂嗎?拿結業證不可以籤勞動合同,因爲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話,必須是已經畢業的學生,如果沒有拿到畢業證的話,他是不具有相應的合同簽訂的主體的,所以,沒有相關方面的資格不能夠簽訂。1、在還保留學生身份...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權力有哪些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