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對非公司員工不需要發補償金嗎
競業禁止協議,在當今的企業、公司等許多單位之中普遍存在,這既是公司透過此手段保護自己商業祕密的手段,也是防止公司員工而損害公司的權益的手段,但是競業禁止協議對非公司員工不需要發放補償金嗎?這是大家所關心的問題。下面本站小編爲你解答。
一、競業禁止協議對非公司員工不需要發補償金嗎
競業禁止協議僅對協議當事人有約束力,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協議內容,對另一方當事人支付補償金,不管另一方當事人還是不是本公司員工。補償金的標準,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競業禁止協議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禁止協議不僅限制本單位在職職工還可以限制離職後的非本單位職工,但是在職職工不能享受到補償金,只有離職的非單位員工才能享受到競業禁止協議的補償金。競業禁止協議它是對員工的約束也是對員工的當離職後,因不能使用原技術或知識,而生活水平降低的保障。當你在生活中遇到這樣的問題,自己無法判斷時可以透過我們本站平臺在線律師爲你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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