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提早走扣工資合法嗎?
一、離職提早走扣工資合法嗎?
離職提早走扣工資是合法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需要提前三天;勞動者在試用期結束後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申請離職,未完成交接任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了,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依法按比例扣工資是合法的。
二、扣工資相關法律規定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公司規定職工需要離職的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其行爲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也有相關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公司規定若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就要扣一個月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而且,根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中規定了離職要提前一個月,否則要扣工資的約定有效嗎?
1、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注意: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所以,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約定了離職要提前一個月否則要扣工資,該條款因爲違反了相關規定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勞動合同條款無效,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還是應該要支付勞動報酬。
公司單位的職員,不管是否處於試用期,離職之前都是需要先告知單位的人事部門的,並且需要按照該部門提示的時間辦理離職手續。若是提早離職,很有可能會被扣除薪資。若是職員發現自己的薪資被扣,可以先諮詢單位願意後再決定是否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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