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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僞劣產品範圍有哪些?

一、假冒僞劣產品範圍有哪些?

假冒僞劣產品範圍有哪些?

國家質檢總局規定了假冒僞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和許可證標誌的;

(2) 僞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 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變質的;

(7) 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8) 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爲經銷僞劣商品:

(1) 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 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 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 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 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 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說明的;

(7) 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 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說明的。

二、《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假冒僞劣產品由於其質量差,對人民羣衆的生產和生活造成了極其不利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需要根據自身的工作職能,對相關情況加強監管。

標籤:假冒僞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