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書拿下來後應該怎麼做
工傷這種事說大也大說小也小,只要是工作就難免會磕磕碰碰。高危職業更會因爲職業的特殊性加大工傷概率的發生。今天要講講的關於工傷那點事兒。工傷認定書拿下來後應該怎麼做?跟着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什麼是工傷
其實不用多做解釋。就是工作期間內因工作原因導致的身體傷害乃至於需要做手術需要住院甚至可能或落得永久性殘疾甚至死亡。所以說工傷這事說大也大說小也小。不但關係到個人的權益保障還有關於工作單位的權益。
二、工傷認定書是什麼?
員工在工作中發生傷害事件後住院就診並且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由工傷保險經辦處對其進行工傷鑑定,並且出具相關證明檔案。
工傷認定書對受傷人員的鑑定只是維權的第一步,因爲這裏面還涉及單位對工傷鑑定的質疑不認可,乃至於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而員工因工傷導致殘疾還要牽扯去申請殘疾鑑定。
工傷認定書下來以後就可以進行傷殘鑑定了,傷殘鑑定又稱爲勞動者能力鑑定。就是看傷員恢復勞動的能力。(但是有一條要注意,用人單位申請複議的情況下,傷殘鑑定會被暫時中止)傷殘鑑定需要的是因工傷第一次就診醫院的相關記錄、病歷以及恢復情況。第一次的就診記錄越是詳細越好從住院就診到申請鑑定越早越好。
無論是單位對工傷認定結果的質疑還是傷員出於對自己傷殘情況的鑑定,都要走勞動能力鑑定,就是傷殘等級鑑定。那麼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都需要什麼呢?
首先《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以及附上傷員的照片,單位的地址、單位負責人以及當場聯繫單位責任人。這是個人申請的步驟。單位申請責是在申請表上覆蓋單位的公章。然後是工傷認定書的原件和複印件被鑑定者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被鑑定者的完整就診病歷(越詳細越好)
三、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在工傷認定書下來以後,勞動能力鑑定也做了以後。如果單位還有異議的情況下,請及時尋求相關專業的律師的諮詢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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