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時間和起訴時間是同時的嗎?
一、工傷認定時間和起訴時間是同時的嗎?
工傷認定時間和起訴時間並不是絕對同時的,工傷認定時間應該在先。
相關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爲30日,工會、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爲一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更是資格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爲一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和《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對社會保險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限爲60日,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爲6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單位的權益受到了侵害之後肯定會着急想要獲得國家和法律的救濟而忘記了有秩序地提出申請,實際上工傷認定是所有救濟手續啓動的最主要的前提,只有員工經過認定後並且確定其屬於工傷後得不到賠償才能複議或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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