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糾紛怎麼迫使對方拿錢?
一、工傷糾紛怎麼迫使對方拿錢
利用法律的方式要求對方拿錢;發生工傷之後,勞動者要去申請工傷認定。一般如果用人單位按照規範給勞動者購買保險的,都會比較配合進行申請工傷認定和鑑定發生工傷之後,勞動者要去申請工傷認定中存在工傷糾紛的,主要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要求給勞動者購買保險,又不願意承擔賠償責任。
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應該儲存好勞動關係的證據,透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按照規定和要求進行工傷認定和鑑定,若鑑定出傷殘等級,就可以拿着鑑定書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給予工傷賠償。在這個過程中,最需要注意的是儲存勞動關係的證據,這是自己能夠獲得賠償的前提,最好能提供屬於哪個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銀行轉賬的工資明細、工作證等勞動關係的證明。
二、工傷索賠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纔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爲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鑑定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爲。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4、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
與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啓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工傷糾紛發生之後就需要雙方好好的協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走法律的程序拿回自己的賠償,但前提一定要確定爲工傷,如果是在工作時間之外受到的傷也是不能獲得認可的,所以,一定要先認定只有獲得相應的證據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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