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需要的材料要哪些
一、工傷賠償需要的材料要哪些
(一)《認定工傷決定書》或《確認意見書》複印件、《鑑定結論書》複印件;
(二)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範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帳戶卡複印件;
(三)勞動能力鑑定費用原始票據;
根據工傷職工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1、配置輔助器具的,需攜帶《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複印件和配置輔助器具費用原始票據;
2、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協保人員,需攜帶與承擔工傷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或用工登記名冊複印件以及工傷職工負傷前12個月的工資性收入憑證;
3、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已發生變化的,企業單位的需攜帶承繼單位願意承擔工傷的書面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或分立、合併及轉讓的相關證明材料;機關單位的需攜帶《幹部介紹信》或《商調函》;事業單位的需攜帶組織調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爲被認定爲工傷的,需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5、申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5-10級工傷職工,需攜帶下列材料:
用人單位需攜帶註明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的書面情況說明;
若屬於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若屬於45週歲以上女性工傷職工的,用人單位需攜帶該工傷職工是否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書面情況說明。
用人單位若提出已墊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需攜帶由工傷職工簽收的已墊付的相關憑證;
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用人單位辦理的,材料複印件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個人辦理的,材料複印件由本人簽名。
二、工傷賠償糾紛需注意什麼
工傷賠償糾紛,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與用人單位之間,在確定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賠償標準等問題的過程中,就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產生的爭議。常見類型包括:工傷認定糾紛、工傷賠償標準糾紛等。
工傷認定,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等情形的,不得認定或視同爲工傷。
無效約定,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概不負責,作出此種約定的,屬於無效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舉證,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出證據證明其主張,用人單位不能或拒絕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根據規定,工傷賠償中有部分費用是由單位承擔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一部分是按月支付,比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如果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工傷級別達到10級及以上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這部分費用是在受傷職工離職之後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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