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工傷認定有什麼賠償標準
一、在我國工傷認定有什麼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二、工傷認定用工主體標準是什麼
傷認定中的主體有哪些
受傷公民或職業病患者是提起工傷認定的主體。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此權力。首先,必須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公民纔有權提起。同時,《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因此,具有提起工傷性質認定的主體一般是上述人員之中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因工受傷人員或職業病患者。
職工家屬、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是提起工傷認定的主體,工會組織可以職工名義提起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當工傷職工本人因住院治療、死亡而不能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時,其家屬或工會組織可代爲提出。
不能成爲工傷認定主體的情況。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因不適用《勞動法》,不能作爲主體一方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即使提出,也不能予以確認。
三、工傷認定期限是多長
工作中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爲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
四、工傷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爲工傷。1953年1月2口政務院修正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爲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卹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關於工傷的相關規定,我國勞動法中就由明確的說明。工傷賠償的標準各地區由於經濟的發展以及規定不一,其賠償的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其會根據工傷的傷殘程度來決定賠償的金額,保障受傷員工的正常生活,以及基本的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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