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廠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起訴人:上海XX廠,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
投資人:謝XX,廠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國強,上海昌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7年8月15日,本院收到起訴人上海XX廠的起訴狀。
2017年8月21日,本院收到起訴人的補正材料。
起訴人上海XX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起訴人上海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樑XX支付起訴人委託加工合同加工費19,170.20元。
事實和理由:起訴人與被起訴人XX公司於2016年9月25日達成口頭協議,約定起訴人替XX公司加工塑料模具。
現起訴人已按約定完成加工,並將產品交付XX公司,但XX公司一直未支付加工費。
後經起訴人多次催款,被起訴人樑XX於2017年6月2日出具承諾書並加蓋XX公司公章,承諾於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加工款,但兩被起訴人至今仍未支付。
故起訴人提起本案訴訟。
經審查,本院認爲,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被起訴人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起訴人提供的送貨單、企業資訊公示報告亦不足以證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起訴人上海XX廠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施XX
審判員凌呂華
審判員宋向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周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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