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XX、肖XX等與蔣XX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蔣XX,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漢族,系隨縣炎帝磚廠業主。
委託代理人蔣X(代理權限:代爲承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提出反訴,代收法律文書),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漢族,系蔣XX之子。
委託代理人張洪建(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任XX,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個體業主。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肖XX,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漢族,個體業主。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鄭XX,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漢族,個體業主。
上述三上訴人的委託代理人郭XX(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蔣XX與上訴人任XX、肖XX、鄭XX租賃合同、合夥糾紛一案,隨州市隨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鄂隨縣民初字第00477號民事判決。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袁濤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李小輝、孫X參加的合議庭,並於2014年10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蔣XX的委託代理人蔣X、張洪建,被上訴人任XX、肖XX、鄭XX及其委託代理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爲,原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隨州市隨縣人民法院(2014)鄂隨縣民初字第00477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隨州市隨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5883元,退還給上訴人任XX、肖XX、鄭XX。
審判長袁濤
代理審判員孫X
代理審判員李小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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