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結果不滿意如何處理
在大部分的就業者當中,建築工人就佔相當大的比例。同時工人的勞動者關係也受到國家機構的重視,尤其是在關於工人安全問題方面。其中就關於工傷的鑑定問題有較大的意見,部分工人對工商鑑定的結果並不是很滿意。那麼工傷鑑定結果不滿意如何處理呢?在這裏您需要注意的是透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序進行重新鑑定工傷情況即可。
一、對工傷鑑定傷殘等級不滿意怎麼辦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透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序,以保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一是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佈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9年11月23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見第5條)。這就是說,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二是從勞動鑑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爲。因此,傷殘等級鑑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衛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援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鑑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鑑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技術性和事業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爲。
二、工傷鑑定流程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如果在工傷鑑定之後當事人對於傷殘等級不滿意,就應該要及時提出自己的意見,由專業的法律人士幫助分析看看如何解決它。本站上面有許多幫助對工傷鑑定傷殘等級不滿意勞動者的律師,有需要的人們不妨來網站上諮詢瞭解清楚。
綜上所述,針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滿意如何處理的問題已經作出答覆。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異議進行復查,再次嚴格按照工傷鑑定的流程進行鑑定,若是鑑定結果與上次相同,便無需進行鑑定。相關當事人應該配合工作,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問題。當然若結果有所不同,應向有關部門及時提出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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