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條件有哪些
在我國工傷鑑定是沒有具體條件的,如果非要說工傷鑑定的條件的話,那就是必須先經過工傷認定,屬於工傷範疇後才能進行工傷鑑定。而這個工傷認定纔有相應的條件規定。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看看工傷認定的具體條件吧。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對工傷範圍作出了規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工傷認定的條件分爲了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在工作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的職工,需要滿足積極條件當中的一條,但同時又不能滿足消極條件當中的任意一條。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能爲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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