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時間流程是怎樣的?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後,就應該主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申請工傷賠償,而辦理之前首先要申請工傷鑑定,經鑑定後確認爲工傷的,才能按規定繼續辦理下面的工傷賠償申請手續,那麼,工傷鑑定時間流程是怎樣的呢?
一、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受理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及時對材料進行審覈。對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自補正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作出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四、送達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綜上所述,工傷鑑定時間流程共分爲四個步驟,其中申請階段單位申請時效爲30天、特殊情況不超過60天,個人申請時效爲一年;受理階段,是否受理時效10天,需補充材料的最短時效25天;決定階段,下達決定時效爲60天;送達階段,時效爲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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