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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傷鑑定理賠流程是怎樣的?

第一、確認勞動關係的程序

上海工傷鑑定理賠流程是怎樣的?

大部分工傷案件都存在勞動關係不明確的問題,由於勞動關係是進行工傷認定的必備要件,在勞動關係不能得到證明的情況下,工傷案件的其他程序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在勞動關係不明確的情況下,進行勞動關係的確認也就成爲第一步要走的程序。

第二、工傷認定程序。

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不在30天內提起工傷認定,那勞動者只能是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的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工傷認定委員會提起工傷認定了。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後,工傷認定委員會有權根據勞動者提供的材料而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在工傷認定委員會受理後,其應當在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

第三、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在33條,對停工留薪期做出了明確規定,同時根據《鄭州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鑑定辦法》的定義,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並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穩定期和恢復期。就嚴格意義而言,停工留薪期並不算是一個法律上所稱的程序。但由於其在某些情況下會耗時很長,並且在停工留薪期內不能進行下一步的程序,所以在此也就以一個程序來寫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月,但可以對停工留薪期的長短進行鑑定。由於不同的事故傷害其停工留薪不一樣,所以應根據個案來確定其期限的長短。

第四、勞動仲裁程序。

終於認定爲工傷了,而且也拿到了勞動能力鑑定書。這個時候,我想任何一個人都會這樣想,即使用人單位不主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進入勞動仲裁程序,那也穩操勝券了,單位只有賠錢的份了。這樣想沒什麼錯,只是工傷職工必須注意了,必須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行政複議程序。

勞動者不知費了多少的心血,才把工傷認定決定書拿到手,但用人單位在這樣的情況下才不會束手待斃,於是用人單位又開啓了行政複議這個程序。在工傷認定決定書做出之後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60日內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工傷認定複議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後,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工傷行政訴訟程序。

對於本案雙方利益衝突太大,無論行政複議的結果如何,均會有一方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若責令重新做出工傷認定,則可能出現程序循環的可能。如果這樣,對於當事人而言則太殘忍了。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複議結論或者工傷認定結論,或者判決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七、工傷賠償的民事訴訟。

假使本案一切順利,並由勞動部門做出了,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勞動仲裁。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而又在15日內起訴到法院。於是案件又進入到了工傷賠償的訴訟程序。一審的審判期限爲6個月。在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又在15日內向二審法院上訴,二審的審判期限爲3個月。二審的結果可能維持一審的判決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而對重審後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再次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的結果可能是支援或者部分支援職工的訴訟請求,也可能是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如果二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那麼職工的工傷賠償程序結束。

第八、執行程序。

在勞動部門和主辦本案的經辦人溝透過程中,經辦人說過這樣一句話,大致意思是工傷案件很麻煩,也很複雜,即使我給做出了工傷認定的結論,並且順利走完了所有程序,難道就能拿到錢嗎,當然經辦人員說的不僅是指執行問題,但也至少說明了,我們時常聽說的執行難。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的期間爲2年,並且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對於工傷鑑定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工傷類型和工傷情況而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後果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