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溫補貼標準具體是多少
高溫津貼是爲保障企業職工在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進行勞動生產時對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損害的一種補償措施,國家規定一般35℃就是高溫天氣,可以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我國各省的高溫補貼標準制定的都不一樣,有高有低,河北省高溫補貼標準在2017年有了提高。
夏季高溫津貼增加0.5元
2017年5月17日,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河北省總工會聯合印發《關於調整夏季高溫貼試行標準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通告》指出,根據近兩年來試行及全省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從今年開始對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進行調整。《通告》要求,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調整爲2元;沒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防暑降溫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增加0.5元,即由1元調整爲1.5元。《通告》有效期至2019年5月20日。
高溫津貼實行差別時長
2015年7月28日,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河北省總工會聯合印發的《關於發佈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的通告》要求,用工場所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從2015年開始向勞動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發放夏季高溫津貼。勞務派遣工,由用工單位隨本單位勞動者執行。
該通告還對夏季高溫津貼的執行時間、津貼標準、列支渠道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河北省南北跨度長,氣溫差別大等實際情況,夏季高溫津貼實行差別時長。其中,冬季取暖期標準不超過4個月(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5月21日至8月31日執行;冬季取暖期標準超過4個月(不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6月11日至8月20日執行。
不計入正常工資標準
《關於發佈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的通告》規定,夏季高溫津貼標準以作業環境爲依據並以實際出勤作業時間確定。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者,視同室外作業。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按8小時計算。河北省要求,夏季高溫津貼不能計入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不能與原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提高企業崗位津貼、夜班津貼標準的通知》(冀勞社[2008]50號)規定的津貼項目和標準相沖抵。
每年的高溫津貼都是大家關注的焦點之一,河北省廣大勞動者可以根據河北省高溫補貼標準要求用人單位發放相應補貼,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請用人單位自覺遵守。炎炎夏日,每月一兩百元的高溫津貼,數額雖少,卻體現了對勞動者的體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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