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高溫補貼時間是什麼時候?
每到了炎炎夏季,很多省份都會公佈當地的高溫補貼發放方案,包括髮放金額和發放時間等。企業向職工發放高溫補貼是由國家強制規定的,任何企業都不得違反規定。至於具體發放的方案,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那麼內蒙古高溫補貼時間是什麼時候?下面小編給大家做個簡單介紹。
一、內蒙古高溫補貼時間是什麼時候?
據內蒙古人力社保廳等有關部門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今年的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
二、職工沒拿到高溫補貼怎麼辦?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管轄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透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三、職工中暑是否算工傷?
根據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因高溫作業或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職業病種叫“熱射病”),可申請認定工傷。認定工傷需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中暑(熱射病)診斷證明。經認定爲工傷的,可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由此可見,按照內蒙古相關規定,內蒙古高溫補貼時間是每年的6月份到9月,總計4個月。高溫補貼的標準是高溫環境作業的職工每人225元,非高溫環境的工作者,每人180元。這筆補貼要計入職工的工資總額,到時候一併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企業拒絕發放的,職工可以向當地的有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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