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溫補貼3個月是否有規定
到了夏季以後,相比起來我國有些地方的溫度較高,有些地方的溫度就會比較低。另外其實各省市進入夏季的時間上也是稍微有所區別的,所以基本上各省制定的高溫補貼的發放時間都是不一樣的,具體也是隨着夏季溫度的變化進行調整的。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的是,江蘇高溫補貼3個月是否有規定?
一、江蘇高溫補貼3個月是否有規定?
根據江蘇省人社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關於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的通知規定:
企業夏季高溫津貼的適用條件和標準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 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可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二、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補貼屬於違法行爲。
根據2013年5月1日起實施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案例》(修訂),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補貼,屬於違法行爲。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佈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衆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儘管江蘇今年不打算調整高溫費了,但是從目前來看,江蘇的標準仍舊位於全國前列,支付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可以每個月發,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個月的津貼。
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費,可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並准予稅前扣除。高溫費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等實際物品衝抵。如果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沒有拿到的,可到勞動監察部門匿名舉報。
在上文當中,小編詳細爲大家介紹了江蘇高溫補貼3個月是否有規定的法律常識。我們可以看出,按照江蘇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發放高溫補貼的月數爲四個月,一共是6月份到9月份。所以說在生活當中,如果大家僅僅到了用人單位給自己發放的高溫補貼的時間只有三個月的話,是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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