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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被羈押代表什麼?

一、開庭前被羈押代表什麼?

開庭前被羈押代表什麼?

1、取保候審開庭前收押,就是在法院開庭之前變更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將犯罪嫌疑人關押到看守所。出現這種情況一般認爲是法院可能要判決實刑,爲了保障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變更的強制措施之前取保候審的,開庭前逮捕羈押,很有可能要判實刑,法院擔心開庭時找不到人,所以先關起來

2、開庭前都會羈押,即使取保候審也要羈押一段時間,不會影響緩刑。根據我們國家的規定,在法院正式開庭之前,沒有明令要求,一定要羈押相關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必須羈押,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3、《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5、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根據要求,按時向執行機關報告情況,當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時,按照通知時間及時出庭即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專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屬(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專上刑罰,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標籤:開庭 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