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告開庭前做什麼準備?
一、民事訴訟被告開庭前做什麼準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1、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做一份書面的答辯意見,並收集自己有利的證據,用於支援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請求;
2、庭審過程中,法院會要求被告陳述答辯意見,以及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補充說明;
3、被告在原告舉證結束後,需要就原告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4、被告舉證;
5、法庭辯論;
6、最後陳述。
二、民事訴訟中被告是否一定到場?
通常情況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和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代自己出庭進行訴訟。但是,有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到庭。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有權在法庭上答辯,在法院通知開庭之前,被告就要委託代理人準備書面答辯狀,另外,還應做好證據收集準備。如果被告自己可以答辯,可以不用請律師,在答辯狀中,主要針對原告的指控做出辯護,上面附上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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