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節假福利 > 病假

女職工自然流產病假幾天

病假2.26W

一、女職工自然流產病假幾天

女職工自然流產病假幾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符合計劃生育多次流產的,根據醫生假條,按病假處理: 假期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產後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而再次人工流產後,已休滿規定假期。

(二)未採取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產。

(三)發生節育手術併發症。

根據國務院2012年4月28日剛剛公佈實施的最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關於女職工的相關法律規定

“小產假”待遇

流 產可分爲“計劃內流產”和“計劃外流產”。所謂“計劃內流產”指的是婦女懷孕生產是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也就是平時所說的具有“準生證”的懷孕,在懷孕期 間自然流產或者實施人工流產的情形。所謂“計劃外流產”,指的是婦女懷孕生產是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該次懷孕屬於意外懷孕。也就是已經有過生育的,此次 懷孕不具備“準生證”的情況下需要終止妊娠的情形。

“計劃內流產”屬於產假的範 疇,享受的是“小產假”待遇。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 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 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後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婦女權益保障 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這裏的“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

需注意,根據2010年12月20日修訂的《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只有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的女職工纔可享受“小產假”。但從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後,女職工享受“小產假”的條件中不再區分人工流產還是自然流產。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 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一般情況下孕期、 產期、哺乳期是接續發生的,以最終期限屆滿即哺乳期結束(孩子滿一週歲之時)爲準即可。但是,也不排除終止妊娠、嬰兒未滿一歲死亡等情況。在這些情況下, 女職工的三期發生斷檔,其中的部分環節可能未發生。由此將直接導致第42條所規定的特殊情形滅失,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單位與員工 也就不需要繼續履行和續延原勞動合同。但是,職工享有的“小產假”待遇仍應兌現。

綜上所述,我國勞動法相較於女職工都是由相關的優待政策的,休假也有相應的規定,對於懷孕的職工都應該受到相應的政策待遇,而如果是流產的那麼可以申請相關的病假,一般對於四個月內的流產病假都是在十五天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