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處理?
病假期間合同到期需要提前來通知勞動者,並且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一般情況下的話,如果說需要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話,那麼就需要在員工離開了一天之前,就將這些具體的經濟補償金結算清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說明解除勞動合同及賠償情況。
經濟補償,必須在員工離開公司之日,與勞動者結算清楚。
二、相關法律規定的醫療期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特殊疾病】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二條規定: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二十四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在現實生活當中確實有一些情況之下合同會到期,比如說我正在請病假,而在這個過程當中合同就已經到期了,但是並不影響合同關係的解除,主要還是因爲他需要有一個提前通知的義務,所以對於勞動者來說,他實際上很早之前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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