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
隨着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司法解釋三的實施,以前對於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的局面被打破。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司法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因此,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麼分也是有據可循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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