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很多的情況下如何離婚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3.16W
律師解析:首先應當看債務是個人的還是夫妻共同的,如果債務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那麼應當由個人承擔;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要共同承擔,但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由一方承擔。
但是需要注意,夫妻債務的約定對內和對外的效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說雙方方協商一致由一方負責償還債務,這一約定只對夫妻雙方生效,並不產生對債權人的效力。
在離婚糾紛時,雙方對債務承擔達成一致性意見時,法院一般會在法律文書中註明“雙方對共同債務仍有連帶清償責任”,主要是爲了防止夫妻雙方逃避債務。
雖然夫妻雙方簽署的協議不能對抗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但是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如日後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導致不承擔債務的一方的個人財產被強制執行或被起訴,則可以依據此協議書向另一方追償。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也就是說夫妻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其外在表現形式要滿足該債務需要夫妻二人的簽字,即便是沒有簽字,債務形成後非舉債方透過電話微信、短信郵件等方式承認過共同承擔這筆債務,債權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認定的必要支出,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
債權人只需要舉證證明債權債務存在、債務符合當地一般認爲的家庭日常生活範圍即可,不需要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要共同承擔,但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由一方承擔。
但是需要注意,夫妻債務的約定對內和對外的效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說雙方方協商一致由一方負責償還債務,這一約定只對夫妻雙方生效,並不產生對債權人的效力。
在離婚糾紛時,雙方對債務承擔達成一致性意見時,法院一般會在法律文書中註明“雙方對共同債務仍有連帶清償責任”,主要是爲了防止夫妻雙方逃避債務。
雖然夫妻雙方簽署的協議不能對抗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但是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如日後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導致不承擔債務的一方的個人財產被強制執行或被起訴,則可以依據此協議書向另一方追償。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也就是說夫妻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其外在表現形式要滿足該債務需要夫妻二人的簽字,即便是沒有簽字,債務形成後非舉債方透過電話微信、短信郵件等方式承認過共同承擔這筆債務,債權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認定的必要支出,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
債權人只需要舉證證明債權債務存在、債務符合當地一般認爲的家庭日常生活範圍即可,不需要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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