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法院是哪裏?
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後,主要考慮兩個因素確定案件管轄法院,即建設工程所在地和訴訟標的額。
(一)地域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應當由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2、建設工程裝修裝飾合同在性質上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範疇,也應當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糾紛在性質上不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3、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案件由工程所在地以外法院管轄的,合同條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不能協議管轄。
(二)級別管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進階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規定了各省高院和市中院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通知規定,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進階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進階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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