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欠款糾紛管轄如何確定?
工程合同欠款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徵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繫的訴訟案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但該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着本質區別,爲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將不動產糾紛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規列爲兩類不同的案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欠款糾紛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並未納入專屬管轄的範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爲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爲地人民法院管轄。
-
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是什麼
一、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是什麼(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鑑於沒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
-
建築工程合同違約金規定哪些內容
一般是包含以下四個內容:1、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2、違約責任條款約定違約責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裏面作詳細約定,對於延遲交付貨物或者交付貨款的可以...
-
工程承包後的內部協議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
在一個工程進行完工之前所需要的承包商應該與其他所合作的部門進行協議,那麼就會涉及到協議的合同書,那麼工程承包後的內部協議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根據民法典規定,應該由甲方提供一份進度的合同報表才能夠簽訂合同。具體往下看。項目工程內部承包施工合同書應向甲...
-
實際施工人背靠背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一、實際施工人背靠背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辦?實際施工人背靠背合同違約金過高,支付違約金的一方是可以要求降低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