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鑑定的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鑑定的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鑑定的規定是需要遵守一些規則,具體的規則如下所述。
(一)客觀評定原則
傷殘鑑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爲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二)比照評定原則
遇有本標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1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採用本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三)分別評定原則
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鑑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在全面規範人體傷殘程度的同時,該標準還建立了多等級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綜合計算數學方法,引入了肩關節複合體的概念並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爲解決多處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計算及肩胛帶傷殘的評定問題提供了依據。在該標準實施後,對多處傷害造成的多處傷殘不再直接進行綜合評定,而是按受傷部位分別評定殘級,再根據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確定傷殘賠償指數,計出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
(四)排除原傷病原則
鑑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二、申請司法鑑定應注意哪些?
1、當事人應與鑑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鑑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鑑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僞證,如提供僞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鑑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鑑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鑑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鑑定部門重新進行鑑定。
5、鑑定結束後,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後用。
交通事故的鑑定也是現實生活當中比較常見的。因爲很多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對於當事人已經造成了傷殘,那麼需要對於傷殘等級進行一個合理的鑑定,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確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終確定賠償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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