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如何更改孩子監護權
一、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如何更改孩子監護權?
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更改孩子的監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爲;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二、監護權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可見,父母作爲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想改變孩子的監護權的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同時,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不能申請更改孩子的監護人,其他人沒有權利侵犯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權及監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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