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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經教育不改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經教育不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其監護權。法律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經教育不改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爲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