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父母孩子監護人是誰,監護權如何確定
在說到監護人問題的時候,需要具體區分一下,此時的被監護人是未成年子女還是精神病人,不同的被監護人,此時法律規定的監護人分爲是不一樣的。而作爲親生父母自然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那要是父母去世,此時無父母孩子監護人是誰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無父母孩子監護人是誰
民法通則有關於孩子的撫養和監護權的規定,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以上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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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如何確定
法院確定離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考慮的基本情形:
我國《婚姻法》第29條僅以哺乳期爲界原則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的撫養問題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究竟在什麼情況下,纔是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這是司法實踐中往往難於把握的一個問題。除在特殊的離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顯的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情形時,才較容易確定離婚父母何方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外,在大部分離婚案件中,父母雙方均想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且雙方情況大體相同適合行使監護權。在此情況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總結出以下考慮標準:
1、支援原則: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離婚父母一方,必須就其個人品格、能力、職業狀況及其與子女間關係而言,能較好地照顧子女(尤其對年幼子女最好能親自照顧),促其身心健康發展。對物質條件與精神支援而言,更應強調對子女在心靈上、精神上的支援。
2、繼續性原則: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監護權行使的決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來的教育、發展獲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雙方均與子女有良好關係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迄今爲止大都與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在考慮上述兩個原則時,兼顧考慮子女的意願及子女的年齡、性別。必須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願往往因其年齡及動機而有所不同,並且如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意願有強烈的影響時,法院應對子女的意願加以檢驗。
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協議分居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親權的父母一方,有與子女交往的權利(子女交往權的內容包括探視子女)、有參與子女教育的權利、有監督子女撫養的權利、有爲子女的利益必要時管理子女財產(全部或一部)的權利。該方應與對方達成書面協議,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下,以何種方式適當履行對子女的上述權利。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判決。
不管父母是否離婚,此時其實雙方都是作爲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存在的。而現實中,要是父母不在了或者不具有監護能力的話,則可以從近親屬之間指定監護人。對於無父母孩子監護人是誰這個問題,上文中小編已經給出了介紹,大家可以適當的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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