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一、自書遺囑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特殊形式,《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爲無效遺囑。
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有個人的筆跡爲證。
除此之外,遺囑有效還有以下要求: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
即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纔有效。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僞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應爲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關於自書遺囑是否需要公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分爲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它們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因爲根據法律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就是說,如果同時存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內容相牴觸,應以公證遺囑爲準。
因此,自書遺囑無論公正與否都具有法律效力,立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公證。
二、自書遺囑的注意事項
1、自書遺囑請使用藍色或者黑色墨水的鋼筆或者簽字筆,不要使用圓珠筆。如果自書遺囑本身發生爭議的時候,圓珠筆寫的字很難進行筆跡鑑定。
2、被繼承人在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的時候,請優先選擇公證遺囑。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可能會被認爲不具有完全行爲能力,而影響自書遺囑的效力。
3、手寫遺囑的內容必須全部手寫,不能使用電腦打字,之後簽字的方式,否則可能會被法院認爲不符合手寫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
4、 做手寫遺囑的時候建議找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人需要在公證遺囑上簽字。如果繼承過程中,有繼承人對於手寫遺囑的真實性發生爭議,就需要進行筆跡鑑定。而筆跡鑑定本身能否進行取決於許多因素,比如是否存在鑑定檢材。如果有見證人的話,就可以更加方便的解決這些問題。
自書遺囑簡而言之也就是自己書寫的遺囑,這也是屬於《繼承法》中規定的遺囑的一種形式。而訂立自書遺囑的時候也要注意其中的生效條件,並不會因爲遺囑是遺囑人親自書寫出來的,就會當然生效。另外,對於自書遺囑一般是不需要見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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