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收養孩子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未婚收養孩子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未婚收養孩子需要滿足的條件有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週歲等。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
二、具體條件說明
1、無子女
這裏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在解釋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100條規定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由此可見,已有養子女者是不能再爲收養的。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這裏所說的能力,是就其總體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行爲不端致不堪爲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伏的,均應認爲撫養教育能力的欠缺。我們認爲,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收養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應不低於對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的要求。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這既是爲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 ,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 危害養子女的身體健康 ; 如果養父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
4、年滿30週歲
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於對收養關係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30 週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於收養他人子女作爲自己的子女。到達相當年齡後再收養子女,能夠更好地承擔養父母的職責。基於我國的人口現狀和人口政策,規定年滿30週歲始得收養子女也是比較適宜的。
未婚收養孩子首先考慮的是是否能夠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另外對自身的心理條件的要求也比較高,畢竟未婚且無子女是很難體會收養孩子需要付出多大的精力的。另外,自身經濟狀況是否能夠支援收養孩子與比較重要,在收養子女之前,需要對自身的綜合情況作準備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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