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需要哪些條件,滿足什麼條件可以收養孩子
一、收養孩子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這裏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而對於子女這一概念,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患有精神病等不可以爲孩子提供良好成長環境的。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這既是爲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不僅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病情嚴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更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
4、年滿 30 週歲。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於對收養關係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 30 週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於收養他人子女作爲自己的子女。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 40週歲以上。這一規定是出於倫理道德上的考慮和保護被收養人的需要。
6、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被收養人與養父母共同生活,如果另一方允許收養,勢必對家庭關係帶來種種不利的影響,這是有悖於收養制度的宗旨的。
此外,還對收養人作了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數量限制。
二、收養孩子需要哪些手續
首先,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包括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其次,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例如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再次,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送養人身份戶口資料,收養人同意收養的證明等。
最後,收養登記實行分級登記制,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涉及到港、澳、臺、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
以上程序均合法完成以後,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關係。同時,還需帶收養人(男、女雙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頭像各一張,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全家福兩寸照片一張。
收養孩子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想順利的建立起合法有效的收養關係,則事先就要搞清楚收養孩子需要哪些條件,具體該如何辦理收養手續或進行收養公證。不然的話就有可能成立事實收養,這樣對當事人來講是有一定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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