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
一、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要求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張損害賠償,只有在最終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纔能主張損害賠償;
其次: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
1、無過錯方作爲原告起訴離婚必須同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2、如果無過錯方作爲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未主張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賠償的訴訟;
3、無過錯方在一審中未提出損害賠償而在二審中提出的,法院應當主持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的一年內另行起訴。
最後,無過錯方提出的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既包括物質的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的損害賠償。
綜合有關規定來看,我國《民法典》當中就夫妻離婚,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的情形有明確的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過錯行爲並非是大衆理解的一般過錯。可以說,這裏的過錯屬於法定過錯,即只有夫妻因爲一方具有《民法典》第1091條中法定的過錯情形,從而導致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那麼無過錯方此時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纔會得到法院的支援。除此之外,要是因爲一方有其他的過錯行爲導致離婚的,除非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無過錯方願意承擔離婚損害賠償,否則從法律角度來講,法院不會支援無過錯方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要證明一方在婚內有法定過錯行爲,也不是容易的事情,這需要由無過錯方來舉證,也就是要提供充分的證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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