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的情形
一、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這裏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二、有捉姦證據能拿到精神賠償嗎
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實踐來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姦在牀”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賠償的支援。以下將分別講述原因: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下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纔可能會支援: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爲,法院支援賠償請求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實踐案例中當事人如果以對方有過錯爲由要求賠償,經查,不符合民法典1091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法院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爲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在審判案件中,始終要以法律規定爲準繩。既然法律僅規定四種情況才能適用損害賠償,且未加兜底條款,法官就不能隨意擴大損害賠償的範圍。因此,即使捉姦在牀,其精神賠償的訴求,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
(二)即使捉到了奸,並不能證明過錯方與第三者有同居關係,也不符合法律規定能拿到損害賠償的條件。“同居”與“通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此就算捉到奸,也不能證明他們同了居。
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爲前提,如果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則不予受理。這裏所說的離婚既包括依訴訟程序離婚,也包括登記離婚。但登記離婚時,無過錯方明確表示放棄請求損害賠償的,則當事人不得再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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