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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所共有的房產應該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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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所共有的房產應該如何分割

在同居期間共同購買了房屋,並取得房產證和共有權證,這樣的情況下在男女雙方分手之後,同居期間共有的房產應該如何分割呢?針對這個疑問,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相關案例及法律分析,請閱讀了解。

典型案例

李峯和陳雪(均爲化名)是一對戀人,雙方於2007年8月在朝陽區共同購買了一套價格105萬元的二手房。2007年9月,取得房產證和共有權證;2007年10月,雙方在北京市第一公證處辦理公證,證實雙方對該房屋各佔50%產權份額。2008年4月,雙方終止戀愛關係,隨後,陳雪擅自更換門鎖,拒絕李峯入住。2008年6月,李峯依法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共有房屋。對於這種同居財產分割的問題,律師給出了相應的解答。

律師分析:共有房屋分割是一個難題,不僅僅是法律實務方面的難題,更是共有關係人之間的一個交互性難題。法律上,不論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除了特別約定之外,共有人均有權要求分割其份額;法律也規定了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或者作價補償等分割方式,但是,這些方式往往因爲當事人對財產價值達不成一致意見而遭擱淺。況且,主張分割財產的共有人之外的其他共有人還有優先購買權,這種購買權尚不是必須購買共有份額的義務,使得問題變得異常難以處理。

迴歸共有人之間的交互關係,我們不難發現,共有人之間多是朋友、戀人、親人或者曾經的夫妻關係,一旦提出分割共有財產,本身就標誌着這種友好關係的終結,那麼,憤怒甚至敵視的情緒無時無刻不在阻礙着問題的解決。因此,我們建議,針對不可分物或者難以簡單分割的財產(如房屋),除了夫妻關係之外,最好不要選擇共有;如果選擇了共有,那麼,協商溝通,變價處理或者折價補償是最爲切實可行的辦法。如果協商無果,那麼只能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共有財產,單間房屋或者其他不可分物分割時,要求法院拍賣(唯一住房除外)成爲唯一途徑。

如果共有房屋尚處於按期償還一方按揭貸款的階段,這個問題就比較複雜了,甚至可以說比共有房屋分割本身更加複雜。共有之情感基礎消失後,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的可能性比較小,所以,由其中一方一次性還清所有貸款是最理想的方式,這樣可以終結和銀行的借貸關係,餘下問題僅僅是雙方的共有糾紛。但是,處於爭議之中,任何一方也不敢冒險。

誠然,雙方可以協議約定由一方支付折價款取得整個房屋的所有權,這樣,對於以銀行的貸款人名義出現的一方來說,如果由其一次性還清貸款,那麼,解除了因拖欠貸款而被銀行追索的後顧之憂,但是,留下了向對方追償的難題;對於非銀行貸款人的一方,一次性償還銀行欠貸,只留下了向對方追償的難題。當然,同時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的情況除外。所以,雙方選擇銀行託管或者第三人擔保之後,實現一次性還貸了結銀行貸款的方式比較可靠。

標籤:同居 房產 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