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共有財產分割是怎麼樣的?
一、同居期間共有財產分割是怎麼樣的?
1、“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無約定的,對於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採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不動產除外,依《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爲準)。但對於雙方均有所出資,並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通產按共同共有原則處理。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着、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於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3、對於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予行爲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此外,由於同居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配偶人身關係,因此不存在因爲同居關係而發生的人身性質的權利變化。也就是說,如果同居期間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無須負扶養義務;如果同居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於同居取得遺產繼承權。
二、如何解除同居關係?
同居關係的解除適用以下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要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同居關係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一般的同居關係法院不予受理,但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糾紛可以受理。而且,司法解釋將這種關係的解除叫做“解除同居關係”,而不是“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是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處理的,一般情況是共同的財產就會由共同來進行分配,如果存在的共同債務也需要共同的分配,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如果處理不好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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