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有什麼不同?
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包辦和買賣婚姻屬於違法行爲,都是違背當事人意願,包辦婚姻不是以收取財物爲目的,買賣婚姻是以收取對方財物爲目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收取他人財物,結婚必須男女雙方自願,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有何異同
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的共同之處在於:兩者都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對婚事實行包辦強迫。
不同之處在於:買賣婚姻以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包辦婚姻則此無此特徵。
由此可見,包辦婚姻不定都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則必定是包辦婚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包辦婚姻是極其不尊重孩子的想法的,這樣的做法不是爲人父母所做之事,還有更嚴重的就是買賣婚姻,這樣的更加過分,是嚴重的侵犯了孩子的權益,在法律上是不承認的。你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綜上所述,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婚姻法規定了無效婚姻的條件是,重婚,有親屬關係,婚前有不宜結婚的疾病,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婚姻關係如果不是出於雙方自願,一方可以在結婚一年之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關係,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當從恢復自由1年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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