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事實婚姻和同居婚姻的區別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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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婚姻事實婚姻和同居的區別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的男女關係結合形成的關係可分爲兩種:一是事實婚姻,二是同居關係。同居關係,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係。
同居關係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均無配偶,不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的區別
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除了在概念方面的有不同點之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一)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
依據各自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事實婚姻在我國目前審判實際中的發生、認可是受到特定時間,特定條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關係的構成相對來講限制較少。
(二)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
一旦被認定爲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則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係同樣對待。而如果被認定爲屬於同居關係,則這種同居關係本身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適用的程序及相關的規定不同。
對屬於事實婚姻關係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根據各案情況的不同,即可以調解離婚或者判決准予離婚。而同居關係則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係,且受理此類糾紛後,不能進行調解,一律予以解除。對於雙方均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形成的同居關係,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時,法院則不予受理。此外,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屬於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即使不去補辦結婚登記,人民法院對其婚姻關係的合法性也必須予以認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來審理。而如果屬於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的,當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狀態受到法律保護,則必須補辦結婚登記。同時,在身份關係,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的認定,所生子女是否爲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問題等方面,也會使兩者面對不同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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