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有什麼不同?
一、區分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有什麼不同?
1、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不同。
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法律後果不同。
一旦被認定爲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爲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
3、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身份關係不同。
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係,所生子女視爲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爲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係,所生子女爲非婚生子女。
4、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財產關係不同。
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
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二、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既然事實婚姻是普遍存在於過去農村地區,那麼,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是否還有對事實婚姻的相關規定麼?答案是肯定的。法律是用來解決實際問題的,過去人們採用擺酒席的辦法代替登記領證,那現在這些人的婚姻狀況如何認定,法律應該回應實踐的需要。
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按照上述的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時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承認事實婚姻關係,法律予以保護;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後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這種情況下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因此,對於“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這個問題,應該分情況討論,不能籠統觀之。
綜合上面所說的,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這兩者都是屬於沒有合法的登記婚姻,但對於這兩者也是存在有很大的不同,對於事實婚姻一般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是得到認可的,但對於非法同居一直是不被婚姻法所認可,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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