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婚姻怎樣處理,它與包辦婚姻有什麼區別
婚姻往往是由於男女雙方想要組建家庭,生活在一起而產生的。婚姻應建立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但實踐中仍然會有包辦婚姻的存在,而比包辦婚姻更嚴重的是買賣婚姻,它有很大一部分是由父母實施的。那買賣婚姻怎樣處理?它與包辦婚姻有什麼區別?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買賣婚姻怎樣處理?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男女屬同居關係。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總是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買賣婚姻的特點
(1)最大特點: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
(2)違反當事人的意願;
(3)形式多樣,常見的有高價彩禮、拐賣婦女;
(4)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爲。
三、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聯繫與區別
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爲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包辦婚姻是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當事人的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強迫其締結的婚姻。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必然是包辦婚姻。包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婚姻當事人實行包辦強迫;買賣婚姻的構成要件除包辦強迫外,還有一個藉此索取財物的問題。
買賣婚姻是以強迫的形式結合而成的婚姻,它的主要目的在於索取財物,因此,在法律上它是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在領取結婚證的一年之內向當地民政局或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它與包辦婚姻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買賣婚姻是以索取財物爲目的,而包辦婚姻則不存在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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