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登記屬於行政許可範圍嗎?
一、備案登記屬於行政許可範圍嗎?
備案不屬於行政許可,它是事後監管的一種管理手段,屬於行政許可法第61條規定的行政機關透過覈查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透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爲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爲。所以,一般屬於事前監督!
根據《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透過覈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衆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覈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二、行政許可事項有哪些?
行政許可事項包括: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衆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許可是由行政機關部門來進行批准,一般是需要行政主體的相對人提出來,同時必須要符合條件才能獲得認可,只要不是屬於法律禁止的行政爲,那麼都是不屬於行政許可的範圍,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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