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類的行政許可範圍包括有哪些?
一、登記類的行政許可範圍包括有哪些?
登記類的行政許可範圍包括有工商企業登記、社團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等等;行政許可就是屬於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透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爲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爲。
二、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衆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透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三、行政許可的排除範圍有哪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四、行政許可的申請程序是怎麼樣的?
行政許可的申請程序因申請人行使自己的申請權而開始。行政許可的申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行政許可申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從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意思表示。申請行爲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申請行爲必須向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
(2)申請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明確的申請。這種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3)申請人必須提交所需的有關材料’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許可是屬於因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透過頒發證件或執照的形式,特許當事人可以實施相關的行政行爲,一般在處理時就要看是否在許可的範圍之內,如果在許可了之後而超過了經營的範圍,那麼當事人是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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